利和兴: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日)的核查意见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除3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被取消了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含中国台湾籍员工)。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林宜潘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与黄月明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激励对象中还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温元炜先生系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除前述人员外,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42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