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为融资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为前述融资事项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关联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关联担保额度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使用期限内均可循环使用。具体的融资及担保金额、担保方式、融资形式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准。在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及担保事项不再单独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和2023年5月17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江门”)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三、担保暨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江门
债权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2、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最高主债权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
起三年。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除在公司领薪、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1、《额度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