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贺美华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
贺美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号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宜潘、贺美华:
2024年1月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和第5.1.1条的规定。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