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益民、李国香、吴宇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