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01  雷尔伟(3010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16 证券简称:雷尔伟 公告编号:2024-015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龙泰路21号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厂区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90,0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9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董飞律师、张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