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者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