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崔颖琦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25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13%。
2、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8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6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3,1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3%;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关联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颖琦先生、欧兆铭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132,05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6817%;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3,1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3%;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关联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颖琦先生、欧兆铭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132,05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681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3,1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3%;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关联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颖琦先生、欧兆铭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132,05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681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