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20  申菱环境(3010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6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崔颖琦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8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263%。

2、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8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6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 《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9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259%;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谭炳文先生、苏翠霞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169,871,00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4902%;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 《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9,8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5%;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欧兆铭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4,97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