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包建亚、周奇嵩、于卫星
2023年6月26日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包建亚 | 于卫星 | 周奇嵩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