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色母”)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并授权公司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近日,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子公司”)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78,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8,250,405.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0,549,594.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7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滁州子公司名义增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由公司和滁州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7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波色母粒(滁州)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 | 33010122001027006 | 0 | 年产2万吨中高端色母粒项目 |
合计 | 0 |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