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7  宁波色母(3010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3- 064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9),于2023年8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15至2023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69,500,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9,477,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653,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8,630,3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2,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7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6%;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85,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3%;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85,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3%;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