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80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进展情况,并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33%,最高成交价为18.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186,51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