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实现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了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6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分红。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如有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等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调整及生效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在回报规划期内,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