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20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诺激光”)董事会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473.6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26.3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并划转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对上述募集到账情况进行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截至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累计投入168,425,937.11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1,920,100.00元,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6,211,359.48元;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131,856.86元;于2022年1月1日起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373,980.2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44,198,515.03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140,037,589.23元,差异为4,160,925.80元,差异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 308,463,526.34 |
减:募投项目投入使用金额 | 156,505,837.11 |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11,920,100.00 |
减:购买定期存款余额 | -- |
减: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 -- |
减:项目结束结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减:项目结束结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 -- |
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 4,160,925.80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结余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结余金额 | 144,198,515.03 |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含
本数)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已经全部赎回。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投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公司、保荐机构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22年8月22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03040160000377222,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地址/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69 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69 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账户余额 | 存储方式 |
募集资金总账户 | 英诺激光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 15981830102159 | 97,162.55 | 活期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常州英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 15963030102121 | 102,436,545.31 | 活期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 338070100100348381 | 9,556,907.22 | 活期 |
项目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账户余额 | 存储方式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 440040160000344222 | 20,178,000.09 | 活期 |
英诺激光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支行 | 4403040160000377222 | 8,570,803.77 | 活期 |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13152000000538612 | 3,359,096.09 | 活期 |
合 计 | 144,198,515.03 |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无。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无。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36.81%,该项目于2023年1月到期。受宏观经济下行、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有所放缓等因素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未能按计划完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6.74%,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7月到期,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计将无法按期完成。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并调整内部结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0158号”《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会计师认为:英诺激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英诺激光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英诺激光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原始凭证、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公告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总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新增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编制单位: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08,463,526.3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7,373,980.25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68,425,937.11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否 | 208,665,700.00 | 112,637,100.00 | 1,315,242.77 | 12,877,973.63 | 11.43%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46,534,600.00 | 10,000,000.00 | 673,670.45 | 673,670.45 | 6.74%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43,779,900.00 | 43,779,900.00 | 13,608,307.11 | 16,117,215.11 | 36.81%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否 | 36,297,100.00 | 10,000,000.00 | 1,776,759.92 | 6,710,577.92 | 67.11% | 2023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50,000,000.00 | 132,046,500.00 | - | 132,046,500.00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485,277,300.00 | 308,463,500.00 | 17,373,980.25 | 168,425,937.11 | |||||||
合计 | 485,277,300.00 | 308,463,500.00 | 17,373,980.25 | 168,425,937.11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36.81%,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1月到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未能按计划完成,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有所放缓,经营风险因素增多,公司坚持“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对募投项目审慎进行投入,因此该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6.74%,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7月到期,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计将无法按期完成。 |
3、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1)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2)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新增实施主体为深圳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1,920,100.0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920,100.00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741,753.6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741,753.6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置换金额17,661,875.86元。独立董事、监事会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14号)。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产品,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金融产品已全部赎回,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