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5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 标段 1 栋 A 座 11层 01 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ZHAO XIAOJIE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56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5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23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23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齐晓天律师、王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