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 |
名称: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晓斌
保荐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0755-23934001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
联系地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孟祥
0755-23934001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年
4 |
月
日
-3 |
日
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2023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区间为-400 |
万元至-1,200万元,较上年下降
153.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区间为 |
-1,400万元至
万元,较上年下降201.73%至259.86%
,公司净利润预计为负且存在较大幅度的下滑情形。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系: |
①
46.97%
,销售费用同比增长26.40% |
;②
2023
年业绩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4月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及
年出台的股份减持、再融资、短线交易等新规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1. |
2 |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3 |
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5. |
6. |
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7. |
8. |
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
套期保值等) |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良好 |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 |
6,790.26万元,较上年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49.9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8.37万元,较上年下降200.16 |
%。公司利润水平
且净利润为负
, 主要原因系: |
①
7,980.21万元,
同比增长46.97%,主要系公司扩充研发团 |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应对业绩波动事项,并对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销售费用为 |
3,397.00万元,
,主要系公司深化布局
国内重点行业及海外销售团队建设,同时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进行产品推广 |
。②
医疗、光伏等
新业务领域,虽然公司产品已如期进入相关领域并已产生收入,但暂未实现规模效应,而原有 |
消费电子行业
,较去年下降9.37%,其中
激光模组毛利率为 |
31.09%,较去年
27.35%,下降幅度较大,对
公司整体 |
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是否履行承诺 | |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不适用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是 不适用
2. |
3.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赔偿承诺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 不适用
4. |
5. |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 不适用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是 不适用
6. |
7.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 不适用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 不适用
8. |
9 |
.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形
其他承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红粹投资及侯毅、张原、刘晓渔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股东信息披露承诺)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