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7-13  海泰科(30102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1022 股票简称:海泰科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Hi-Tech Moulds &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3年7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3年6月21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0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9,657.16万元(3,965,716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9,657.16万元(3,965,716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17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9年6月26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4年1月3日至2029年6月26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年6月27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可转换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稳定。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53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965,71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9,657.1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9,657.16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39,657.1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7月1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本公司已于2023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Hi-Tech Moulds &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泰科
股票代码301022.SZ
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
电话0532-89086869-8099
传真0532-89086867
邮政编码266111
网址http://www.hitechmoulds.cn
电子信箱service@hitechmoulds.com.c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一)股权结构变化概览

2021年7月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泰科”,股票代码“30102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化的简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市前总股本48,000,000股
变动时间变动原因股份变动数量(股)变动后总股本(股)
上市前总股本48,000,000股
2021年7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增加16,000,00064,000,000
2023年5月31日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19,200,00083,200,000

(二)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1、2021年7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并于2021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由4,800万元增加至6,400万元,总股本由4,800万股增加至6,400万股。

2、2023年5月31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920万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1,920万股。该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5月31日实施完毕,总股本增至8,320万股。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64,0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31,370,69849.02%
高管锁定股--
首发前限售股31,370,69849.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29,30250.98%
三、总股本64,000,000100.00%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孙文强20,049,55131.33%20,049,551
2王纪学11,321,14717.69%11,321,147
3李勤3,584,5605.60%-
4刘奇3,579,0985.59%-
5赵冬梅2,820,7644.41%-
6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820,7644.41%-
7任勇1,614,6672.52%-
8刘冬秀531,7450.73%-
9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0,1270.73%-
10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0,1270.72%-
合计47,262,55073.84%31,370,698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坚持以注塑模具为本,不断提升模具制造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为现代制造业提供注塑模具和塑料零部件产品。

公司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凭借雄厚的技术研发实力、优良的产品性能、严格的质量管控、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公司在行业内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及整车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是佛吉亚(Faurecia)、萨玛(SMG)、埃驰(IAC)、安通林(Grupo Antolin)、延锋(Yanfeng)、彼欧(Plastic Omnium)、麦格纳(Magna)、安道拓(Adient)等国际知名汽车内外饰件企业的模具供应商,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通用、大众、奥迪、保时捷、雷诺、福特、奔驰、宝马、捷豹、路虎、沃尔沃等国际知名品牌,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一汽奥迪等合资品牌,以及长城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流自主品牌的生产。公司连续九年获评上汽通用的最佳或优秀模具供应商、连续多年获评一汽大众的

“A级模具供应商”或“众创楷模”奖、2016年起成为Faurecia的“全球战略供应商”、连续多年获评IAC的“年度优秀供应商”和“最佳质量奖”,中国模具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优秀模具供应商”、“中国模具出口重点企业”等诸多荣誉奖项。

(二)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公司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等领域,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和其他注塑模具。公司主要产品及关系图如下:

主要产品
专用生产工具
注塑模具塑料零部件
汽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其他注塑模具
仪表板模具保险杠模具熔喷布模具
门板模具格栅模具其他
副仪表板模具扰流板模具
立柱模具落水槽模具
其他内饰模具其他外饰模具

具体产品介绍如下:

1、注塑模具

注塑模具是塑料零部件注塑成型用的基础工艺装备,注塑成型是指注塑机将受热融化的塑料高压注入模具的模腔,经冷却固化,最终得到特定结构和尺寸的

塑料零部件的过程。

公司注塑模具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等领域。汽车注塑模具可分为汽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和其他汽车注塑模具,其中汽车内饰模具和外饰模具一般又统称为汽车内外饰模具;其他注塑模具主要为熔喷布模具。公司产品以汽车内外饰模具为主,具体包括汽车仪表板模具、保险杠模具、副仪表板模具、门板模具、格栅模具等。用汽车注塑模具生产出来的汽车内外饰件是汽车车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模具所生产的主要汽车内外饰件示意图如下:

2、塑料零部件

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紧密跟随客户业务发展需求,整合国际资源,2019年公司在泰国设立控股子公司泰国海泰科,为客户提供汽车注塑模具和相应的汽车塑料零部件。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0,049,551股、11,321,147股,合计31,370,698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1.33%、17.69%,合计49.02%。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先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持股情况如下图所述: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9,657.16万元(3,965,716张)

2、发行价格:100元/张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657.16万元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海泰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国泰君安包销。

6、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3,319,471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3.70%;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634,8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6.0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11,425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9%。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至2023年7月6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十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证券账户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1孙文强1,242,33431.33
2王纪学701,49417.69
3李勤222,1115.60
4刘奇221,7725.59
5赵冬梅174,7844.41
6任勇100,0502.52
7刘东秀21,9560.55
序号证券账户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8马丽20,0100.50
9张铁荣19,9900.50
10张铁强15,9920.40
合计2,740,49369.09

8、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含税)共计550.37万元(最终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包括: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承销及保荐费用390.00
2律师费用46.14
3审计及验资费67.00
4资信评级费用30.00
5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17.23
合计550.37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9,657.16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3,319,471张,即331,947,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3.70%;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数量为634,820张,即63,482,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6.01%;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11,425张,即1,142,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9%。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9,657.16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19号《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电话:0532-89086869-8099传真:0532-89086867联系人:梁庭波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青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项目协办人:夏瑜佳项目经办人:唐超、彭博怡、邢享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书瀚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5A层电话:0532-85023081

传真:0532-85023080经办律师:李茹、徐述

(四)审计机构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李尊农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经办会计师:李江山、王哲

(五)验资机构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李尊农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经办会计师:徐世欣、王哲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电话:010-85679696传真:010-85679228

经办人:杨恒、丁媛香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电话:0755-88668888传真:0755-88666000

(八)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电话:0755-21899999传真:0755-21899000

(九)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00号电话:021-63181818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22年11月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1日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23年2月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17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53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39,657.16万元。

4、发行数量:3,965,716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9,657.16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9,137.56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657.16万元(含39,657.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137.56
合计50,315.5939,137.56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账号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8110601012001637589
青岛海泰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532912945110958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9,657.16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9年6月26日。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6月27日(T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年6月27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4年1月3日至2029年6月26日。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6.6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海泰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国泰君安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海泰科”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766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83,200,000股,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无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83,2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965,644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2%。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22”,配售简称为“海泰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海泰科”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371022”,申购简称为“海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2、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6月2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海泰科”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766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83,200,000股,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无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83,2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

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965,644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2%。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22”,配售简称为“海泰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海泰科”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4)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657.16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137.56
合计50,315.5939,137.56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账户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账号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8110601012001637589
青岛海泰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532912945110958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海泰科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无应付债券余额。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本次发行可转债由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海泰科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信用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一、偿债能力指标

2020年至2023年一季度,公司的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指标2023.3.31 /2023年1-3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2.002.252.561.44
速动比率(倍)1.151.341.890.6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0.40%0.60%0.62%1.37%
资产负债率(合并)35.32%32.38%33.60%53.53%
利息保障倍数(倍)68.8896.2835.6433.21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二、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
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宝山新95.0093.9888.0885.89
宁波方正38.2558.0353.6262.54
东江集团控股未披露40.4843.1145.79
平均值66.6364.1761.6064.74
海泰科35.3232.3833.6053.53
公司流动比率(倍)
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宝山新0.640.670.770.81
宁波方正2.481.351.341.05
东江集团控股未披露2.192.211.82
平均值1.561.401.441.23
海泰科2.002.252.561.44
公司速动比率(倍)
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宝山新0.290.310.380.43
宁波方正1.880.690.600.44
东江集团控股未披露1.761.691.38
平均值1.090.920.890.75
海泰科1.151.341.890.67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2020年至2023年一季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53%、33.60%、32.38%和35.32%,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流动比率分别为1.44倍、2.56倍、

2.25倍和2.00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67倍、1.89倍、1.34倍和1.15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整体上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三、银行授信及现金流量状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银行授信金额为6.90亿元,公司已使用银行授信金额1.00亿元,未使用银行授信额度5.90亿元。公司资信良好,按时归还各项银行贷款,无到期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无展期及减免情况。

公司采取谨慎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以确保足够的货币资金及流动性来源,主要包括维持充足的货币资金、通过足够的银行授信保证能随时取得银行信用贷款。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中兴华审字(2021)第030034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140号”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03016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了2023年一季度报告。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3.3.31/ 2022年1-3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2.002.252.561.44
速动比率(倍)1.151.341.890.6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0.40%0.600.621.37
资产负债率(合并)(%)35.32%32.3833.6053.5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532.002.943.16
存货周转率(次)0.801.131.531.1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0.13-0.150.940.8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27-2.163.610.32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5.524.113.443.60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3年1-3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3年1-3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9)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3月0.98%0.13850.1385
2022年度6.20%0.84950.8495
2021年度9.98%1.07721.0772
2020年度21.77%1.42441.42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3月0.88%0.12140.1214
2022年度4.32%0.59110.5911
2021年度5.34%0.57610.5761
2020年度18.89%1.23641.2364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32.63170.010.38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163.2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8.35876.071,981.57762.3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48.18589.99887.63-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189.2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066.862.7112.4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75.80
扣除所得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合计116.471,858.023,041.911,050.88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6.70204.71235.68148.41
减: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亏损以“-”表示)--0.00-0.00
扣除所得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合计109.771,653.312,806.23902.48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86.435,436.606,032.346,837.08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776.663,783.293,226.115,934.60

二、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26.69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39,657.16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485.84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37.08万元、6,032.34万元和5,436.6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102.01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9,657.1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3.53%、

33.60%和32.38%,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13.01万元、6,040.91万元和-964.84万元,最近一年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为减少财务费用未进行外币回款融资,及受宏观环境影响客户回款变慢所致,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不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657.16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17个月,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企查查等公开信息平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平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

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六节 发行条款”。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6.6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37.08万元、6,032.34万元和5,436.6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102.01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9,657.1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第十一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
项目协办人夏瑜佳
项目经办人唐超、彭博怡、邢享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十五节 公司业绩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业绩情况

根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号为“中兴华审字(2021)第030034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140号”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03016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5,552.64万元、59,233.72万元和50,031.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37.08万元、6,032.34万元和5,436.6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5,934.60万元、3,226.11万元和3,783.29万元。

公司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10,424.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6.4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776.66万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