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的监管函
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3号
陈渊技、龚建芬:
你们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减持股份
2022年8月1日,公司披露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显示,你们与当时一致行动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计划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980,025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2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减持金额1,008,200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7月6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显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你们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为5.42%。你们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