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从审议程序上和内容上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是基于公司资金充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公司现实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3年半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建辉 周红兵 高烨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