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专业能力等符合公司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