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霍普股份(301024)公司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2023年度公司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及项目延期有利于提升公司长期主营业务产出能力,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9年向参股公司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30日,公司分别收到来自都市霍普归还的200.00万、300.00万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都市霍普已提前完成对公司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

2、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