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签订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双方将在合作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开展具体合作项目及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及协议的签署尚具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的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数据为双方基于目前情况拟定的初步规划数据,最终投资建设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行业政策调整、合作双方情况变化、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公司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投资目标的可能性。
3、本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4、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珀科”)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于近日签订了《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霍普珀科拟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以下简称“回民区”)规
划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00MW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性质:地方政府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49号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霍普珀科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霍普珀科未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双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业、行业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推动优势资源整合和意向项目落地实施,积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产业、区位、自然资源和创新优势与乙方的技术、管理、资本优势充分结合,积极推进新能源等产业融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整体发展格局,开创对外开放合作新篇章。
(二)合作内容
1、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拟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开发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00MW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2、建设地点
100万平方米以上老旧小区、商场、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屋顶分布式光伏改造。
项目具体实施计划以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三)权利及义务
回民区光伏建设需分批次分期有序开展,居住区屋顶光伏改造作为重要示范点需与工商业屋顶光伏同步同期建设。光伏装机量按屋顶实际可利用面积计算,总发电量确保按照平均电价0.5元/度以上结算,其中居住区及政府用房电价0.42元/度以上、工商业电价0.6元/度以上。居住区及政府用房发电量75%以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发电量全消纳。甲方承诺负责协助乙方安装后快速完成并网。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依据现行政策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便利、优惠条件,支持乙方项目投资开发建设。
(2)甲方依法协助乙方办理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手续。依法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项目进展情况。
(4)甲方依法协助乙方完成城区的清洁电力可投建点摸排、对接,完成投建项目并网接入。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电力公司签署电费结算及电费代收相关协议,同时甲方需出具相关文件统一规划工商业使用乙方绿电按照市价应缴电费9折结算。
(5)甲方遴选可安装点时应注意避开禁止安装光伏领域。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注册后,乙方以该机构运作项目投资并依法纳税。
(2)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乙方须确保本项目在开工前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乙方承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内处理好项目所涉及的农工关系。
(4)乙方承诺,项目建设运营中,在满足国家法规、乙方及其母公司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建筑材料和劳动力,积极促进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
(5)乙方负责屋顶的安装检查及安全保障。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展开项目整体规划调研、数据采集、分析、评价、设计申报等前期工作。
(7)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要求和标准。
(8)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废料。
(9)本项目的节能减排指标(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减排指标)属于甲方,依据最新政策,乙方协助甲方申报。
(10)完成回民区整体100MW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专项管理费,用于回民区老旧小区居民物业费减免及小区内民生改善等相关费用支出,专项管理费按照安装、并网的每个老旧小区建筑完成面积,每平方米0.2元/年支付给甲方。
(四)合作机制
1、双方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政策法规、产业发展、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在不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和不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前提下,加大交流合作的领域和深度。
2、甲方依法支持乙方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投资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依法支持乙方前期手续办理、资源勘探测量等技术测定。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负责经营、管理乙方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境内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确保项目尽快落地产生效益,筑巢引凤激发产业集聚效应。
4、甲乙双方积极对协议范围内光伏项目进行规划申报和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五)其他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所商定事项为今后战略合作的意向,不构成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合作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确定和落实。
2、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3、本协议为非排他协议,不影响甲方与其他公司开展同类项目合作。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期或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借助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双方将在合作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开展具体合作项目及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及协议的签署尚具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备案等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如后续双方能够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到工程建设均需要垫付部分或全部资金,霍普珀科将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如霍普珀科不能及时筹措资金,将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项目终止;如霍普珀科不能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可能存在融资成本过高,从而导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若相应款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收,将对霍普珀科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4、本协议涉及的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数据为双方基于目前情况拟定的初步规划数据,最终投资建设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行业政策调整、合作双方情况变化、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公司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投资目标的可能性。
5、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本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7、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霍普珀科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