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霍普股份(30102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1,77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23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可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9日及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江苏爱珀科下属子公司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新能源(重庆)”)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75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86个月。为确保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签订了苏州金租(2023)保字第2311434-01号《保证合同》和苏州金租

(2023)质字第2311434-01号《质押合同》,由江苏爱珀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其持有的霍普新能源(重庆)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江苏爱珀科下属子公司苏州伏光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伏光者”)、南京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利光者”)与苏州金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和1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为保证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顺利进行,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分别签订了苏州金租(2023)质字第2311276-01号、苏州金租(2023)质字第2311277-02号《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苏州伏光者100%的股权、南京利光者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江苏爱珀科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95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5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A1D8L1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3-00477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发电机及
发电机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孙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839.26
总负债785.74
净资产53.52
项目2023年1-10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9.68
营业利润-46.47
净利润-46.47

(二)苏州伏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苏州伏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CD6JAW0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新街小川东路D2幢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6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孙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58.53
总负债56.62
净资产1.91
项目2023年1-10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02
营业利润1.91
净利润1.91

(三)南京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南京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CA2P146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孙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172.87
总负债165.79
净资产7.08
项目2023年1-10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1.49
营业利润7.08
净利润7.08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霍普新能源(重庆)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保证人/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江苏爱珀科所持霍普新能源(重庆)100%股权质押担保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苏州伏光者相关《质押合同》

1、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伏光者技术有限公司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3、质押标的:江苏爱珀科所持苏州伏光者100%的股权。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

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南京利光者相关《质押合同》

1、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南京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3、质押标的:江苏爱珀科所持南京利光者100%的股权。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

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79.18%;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8.31%。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