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7-22  霍普股份(301024)公司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4月29日及2026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 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德阳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霍 普”)与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农商行”)签订《保 证合同》,为子公司眉山普立创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普立”) 与该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30万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德阳霍普与眉山农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 其持有的眉山普立100%股权为该笔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债务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9月,眉山普立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直租方式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笔融资租赁款项已 全额结清,公司及德阳霍普的担保责任均已同步解除,双方就该项融资租赁业 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已全部终止。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眉山普立创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E2TQWT4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健康巷4号1层201室05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谢金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24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充电桩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 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机械 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308.04 1,334.99

总负债 1,208.26 1,240.07

净资产 99.78 94.92

项目 2026年1—3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2025年

营业收入 39.47 214.34

营业利润 5.15 11.25

净利润 4.86 11.33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德阳霍普与眉山农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眉山普立创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霍普普能新能源 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73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律师费、 代理费等)。

5、保证期间: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德阳霍普与眉山农商行签署的《权利质押合同》

1、质权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眉山普立创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出质人:德阳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730万元

3、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4、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律师费、 代理费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783.8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49.79%。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德阳霍普与眉山农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德阳霍普与眉山农商行签署的《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