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08  浩通科技(301026)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取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2022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议,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取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2022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激励经营层更加努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激励计划(草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卜华: 郭楚文:

边疆: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