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六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提交的版本有误,现做出如下更正:
更正前: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83.66 | 597.65 | 896.87 | 444.19 | 144.96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 / 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 /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9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
(一)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符合经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7元/股。
十、董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更正后: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计划的首次授予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1,232.35 | 344.73 | 526.41 | 271.44 | 89.76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 / 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 /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9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
(一)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符合经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7元/股。
十、董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公司深感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