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保荐代表人 | 廖陆凯、施卫东 |
联系电话 | 021-80508866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证券代码 | 301016 |
注册资本 | 11,333.333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夏军 |
实际控制人 | 夏军 |
联系人 | 马小宝 |
联系电话 | 0516-8798025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7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1年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拟使用金额调整
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增强新老产能协同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实现集约化用地,同时节约项目建设资金,实现公司业务更快发展,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重新规划,拟将原计划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绿化带以南地块实施的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部分)调整为在现有厂区实施,并相应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议案,本次调整前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2年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废汽催回收是贵金属回收市场的重要增长点,市场规模巨大且增长强劲、迅速。浩博新材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设计处理废汽催规模3,000t/a,二期处理废汽催12,000t/a、含钯等废剂3,000t/a,前期已完成项目备案、一期环评批复,并于2022年5月30日取得项目建设用地291,441.5平方米,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进展顺利。此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借助浩博新材所在的江西当地贵金属产业链、产业政策优势,加大、加快在废汽催回收领域的投入布局,扩大公司市场覆盖区域,分散公司经营的地域风险,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工艺技术水平、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快的落实
项目名称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金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金 | |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18,874.29 | 18,874.29 | 14,099.80 | 14,099.80 |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 2,741.10 | 2,741.10 | 1,892.90 | 1,892.9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311.07 | 2,311.07 | 1,496.13 | 1,496.13 |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 11,469.95 | 11,469.95 | 9,696.20 | 9,696.20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11,688.77 | 30,000.00 | 19,900.15 |
合计 | 65,396.42 | 47,085.18 | 57,185.03 | 47,085.18 |
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投项目质量,相比原有募投项目更具有优先性、迫切性。
综合上述因素,并经公司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部分募集资金调整至“浩博新材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增募投项目建设投资总额136,927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9,976.55万元,来自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募投项目“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等项目部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 本次调整后使用募集资金 |
浩博新材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 | 19,976.55 |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 9,696.20 | 2,166.06 |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14,099.80 | 4,987.0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96.13 | 55.34 |
补充流动资金 | 19,900.15 | 19,900.15 |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 1,892.90 | - |
合计 | 47,085.18 | 47,085.18 |
(三)2024年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创新性较强,所涉工艺技术复杂,国内无相关经验可借鉴,国外面临技术、设备封锁,工艺技术方案实施、试验需反复测试、调试,为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预期效果,公司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公司基于谨慎原则,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公司将“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至2024年12月,将“浩博新材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至2025年6月,以稳步推行。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
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陆凯 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