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华蓝集团(301027)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章程》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2020-2022)分红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基于对天职国际的调查评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2年度,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除了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是为了满足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项目公司的发展,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有利于更加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期间,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营运环节,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池昭梅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