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4  华蓝集团(301027)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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