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怡合达(301029)公司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3-1-1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 12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怡合达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三、核查结果 ...... 12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二、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 14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五、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29

3-1-2

声 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怡合达”)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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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

东莞证券指定龚启明女士、朱则亮先生为怡合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龚启明女士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协办人
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5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
6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
2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协办人
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5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6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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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8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9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10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11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东莞证券指定杨国辉为本次项目协办人,指定雷婷婷、缪博宇、吴林、邹璐璐、曹佳、贾鑫鑫、杨炜淦、陈宇伟、邹苇茹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
1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2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项目组成员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guan Yiheda Automation Co.,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33号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怡合达
股票代码3010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14589Q
注册资本57,781.152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金立国
董事会秘书黄强
上市时间2021年7月23日
邮政编码523000
电话0769-82886777-785
传真0769-82881038
互联网网址http://www.yhdfa.com
电子邮箱lys@yiheda.com
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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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类别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限售流通股份280,395,74948.53%
无限售流通股份297,415,77151.47%
股本总额577,811,52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金立国124,377,66521.53%
2张红92,753,12716.05%
3伟盈科技73,798,92412.77%
4钟鼎五号30,120,3905.21%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0,404,6063.53%
6珠海高瓴20,066,4203.47%
7众慧达19,742,4863.42%
8众志达19,742,4863.42%
9红土创投16,140,0862.79%
10珠海澜盈15,558,0802.69%
合计432,704,27074.89%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135,771.21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50,434.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分配现金股利金额26,447.03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3年6月30日)286,842.07

(五)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均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财务报表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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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06.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计361,313.80342,597.13277,512.32166,564.28
负债总计74,471.7375,986.8251,242.4130,793.07
股东权益合计286,842.07266,610.31226,269.91135,771.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86,842.07266,610.31226,269.91135,771.2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152,734.87251,482.07180,282.07120,968.05
营业成本90,078.60153,206.47105,335.4267,922.93
营业利润39,820.3657,842.5046,367.6731,227.14
利润总额39,821.9857,806.8846,360.3531,303.97
净利润34,632.1250,640.1340,064.6627,135.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632.1250,640.1340,064.6627,135.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527.0148,958.4239,343.4026,053.9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63.8825,452.7223,330.3424,659.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131.0519,460.73-57,253.35-26,962.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030.11-7,538.7250,190.19-3,03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2,750.5837,139.3216,266.78-5,473.68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06.30/ 2023年1-6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3.713.544.083.99
速动比率2.952.723.313.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7.10%20.94%18.76%18.5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20.61%22.18%18.46%18.4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024.005.475.38
存货周转率(次)3.083.043.313.13
每股净资产(元/股)4.965.545.663.7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60.530.580.6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390.770.41-0.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1.060.890.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01.060.890.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1.020.880.6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30%20.51%22.66%22.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27%19.83%22.25%21.20%

注:上表中2023年1-6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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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1)立项委员会情况

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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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成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的审议机构。

目前,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由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领导、投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内核管理部门等单位人员构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加审议委员表决通过。

(2)立项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立项审查程序如下:

①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根据内部工作流程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底稿;

②项目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报告和底稿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齐备后,提交文件至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③立项委员会委员根据立项申请文件及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立项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立项发表明确意见;

④项目管理部根据立项委员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发送至立项委员确认;

⑤将确认后的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2、项目的执行阶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保荐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细则》等内部制度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底稿。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且与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其掌握项目进度,控制项目风险。

3、项目的质量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部作为投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通过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及项目问核等质量控制程序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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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告知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项目跟进。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问核程序。质量控制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质量控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并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呈交内核会议。

4、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1)内核委员会情况

东莞证券内核委员会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成立的证券发行业务的非常设内控机构。

东莞证券内核委员会由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核管理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内核委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和法律等方面。《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规定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内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2)内核程序

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到内核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内核委员会委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项目组就内核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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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事项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管理部门负责人、内核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方可对外进行申报。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由投资银行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质量控制部等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等组成。2023年4月7日,东莞证券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怡合达本次发行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应到会7人,实到7人,参加表决7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的要求。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怡合达本次发行项目的情况介绍及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之后由质量控制部介绍底稿验收情况、质量控制报告中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部门问核情况,然后项目人员听取并回答内核委员当场提出的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怡合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委员会以7票同意怡合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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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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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东莞证券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怡合达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怡合达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另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他山以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

除上述中介机构外,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怡合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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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会议

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

2023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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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通过查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资料,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每股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承诺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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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93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和“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其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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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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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参见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2、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77,811,520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15,562,304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发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少于18个月。截至2023年1月1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1年7月16日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118,604.61115,000.00
2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150,936.72150,000.00
合计269,541.33265,000.00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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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具体参见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4、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直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根据《(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和“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的投资明细中,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部分的合计金额为27,312.26万元,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31%,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涉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分析具体参见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涉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和经营风险

1、下游行业需求变动风险

2022年度,公司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行业收入占比分别为35.00%、22.70%、8.05%、6.28%和3.68%,合计占比75.71%。2023年1-6月,公司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行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39.95%、19.59%、6.11%、10.07%和2.37%,合计占比78.10%。公司对终端下游前五大行业客户的销售占比上升2.39个百分点;对终端下游第一大行业新能源锂电行业客户的销售占比上升4.95个百分点。未来,若公司上述终端下游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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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下降,发展不及预期或增速放缓,则存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隶属于自动化零部件细分行业,不但面临着米思米等大型跨国企业竞争,也在各细分产品领域与较多中小型制造商、品牌商、经销商展开竞争,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丰富产品品类,无法保证产品的品质、交期和成本,或者商业模式被外部竞争者模仿或赶超,存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新产品开发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下设79个产品中心,已成功开发涵盖210个大类、3,539个小类、150余万个SKU的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产品体系。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则公司存在新产品开发品类不足、新产品不适合下游客户需求的风险,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共有产品中心人员和研发人员合计946人,占公司员工数量比重为25.98%。公司销售团队下设18个销售工程师团队和22个销售办事处,逐步将服务半径从华南和华东区域扩展至全国市场。随着未来市场竞争及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公司规模扩张面临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客户服务将更加广泛,产品开发要求将加快,公司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经营决策、风险控制难度将增加。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存在规模扩张面临的管理风险,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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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计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两个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效益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税后内部收益率达产年净利润(万元)
1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19.58%41,508.20
2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15.79%39,907.17
合计-81,415.37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产业政策变化、下游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竞争加剧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与预期产生偏离,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计效益的风险。其中,公司在华东地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该募投项目拟投资150,936.72万元,预计达产年净利润39,907.17万元,未来存在该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022年度,公司产品出货量为449.60万项次,产能为472.20万项次。公司本次两个募投项目拟新增产能及产能释放速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项次

序号项目T+0 (2022年)项目建设期项目运营期
T+1T+2T+3T+4T+5T+6至T+10(每年)
1最近一年产能472.20------
2拟新增产能:产品出货项次---890890890890
3产能释放速度:产能利用率---30.00%60.00%90.00%100.00%
4拟新增产能*产能释放速度---267534801890
5预测公司整体产能(2022年产能+拟新增产能*产能释放速度)---739.21,006.21,273.201,362.20

本次两个募投项目的建设期为2年,在投产后经历4年的产能爬坡,在第6年达到100%的产能利用率。在第6年达产年,公司本次两个募投项目拟新增产能为产品出货890万项次。在第6年达产年,预测公司总产能为1,362.20万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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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2022年度产能(出货472.20万项次)增长188.48%,总产能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3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较大,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下游行业需求变动、产业政策变化、业务市场推广、产品竞争格局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上述任一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均可能导致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新增产能年均增速较高而市场容量难以消化的风险2022年度,公司产品交付产能为出货472.20万项次。在第6年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年,预测公司总产能增加至1,362.20万项次,总产能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9.31%。根据睿工业、瑞银证券、中国工控网相关数据测算,自动化零部件业务2022年市场规模预计为840亿元左右,2028年市场规模预计为1,490亿元左右,2022年至2028年复合增长率预计为10%。因此,公司的本次募投项目年均新增产能复合增长速度高于相关产品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长速度。

未来,公司存在募投项目产能无法消化而引起的募投项目不达预期的可能性,将对公司经营确定性、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引起的经营业绩不利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和“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的拟投资总额为269,541.33万元,金额较大。与前次募投项目相比,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面积、建设管理难度更大。

若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中管理不善,则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延迟、产线不能按期投产、产线产能不达预期等风险。若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实际经营效益难以达到或远低于预计的经营效益,存在因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不利影响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导致未来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在达产年及以后年度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合计金额约为11,500万元,占预计每年整体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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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含本次募投新增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2.00%,占预计整体净利润(含本次募投新增净利润)的比例约为12.00%。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未来净利润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86%、41.53%、39.06%和40.71%。其中,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89%、98.02%、99.29%和99.35%,毛利率分别为

43.80%、41.49%、39.88%和40.77%。未来,在自动化零部件行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16,784.40万元,占年化后同期营业收入的38.23%,坏账准备6,052.5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40%、22.20%、34.05%和38.23%,逐期提升。未来,若客户经营状况或资信情况恶化,出现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存货金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3,612.48万元、39,252.21万元、60,295.19万元、55,345.1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4.18%、14.14%、

17.60%、15.32%,金额及占比均较高。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整体呈现增长态势。存货规模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存货跌价风险和资金占用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公司面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65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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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0.34万元、25,452.72万元和3,363.88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7,135.07万元、40,064.66万元、50,640.13万元和34,632.1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金额。未来,如果公司下游行业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客户回款速度放缓,或者客户以应收票据结算的比重持续变大从而导致回款周期较长,则公司存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股价波动风险

2021年7月23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另外,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也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前述批准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而能否获得该等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为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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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智能制造行业发展,推动上游零部件行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国家对智能制造行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和《“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21年12月)等一系列的政策,引导智能制造行业发展。

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规划,智能制造是实现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途径之一。《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快智能制造装备发展,攻克关键技术装备,提高质量和可靠性,推进在重点领域的集成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同样提出要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21年12月)提出“十四五”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推进智能制造,要立足制造本质,紧扣智能特征,以工艺、装备为核心,推动制造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

上述国家智能制造政策的全面推行与落实,不仅为上游零部件行业等在内的智能制造相关行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也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重要的发展机遇,对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适龄劳动力数量减少、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带动自动化设备及其上游零部件行业较大需求

制造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受人口结构变化和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口红利优势正逐渐丧失。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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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劳动年龄人口占比近年来逐年递减;2011年至2021年,我国15-6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74.40%降低至68.30%,下降6.10个百分点。我国适龄劳动力数量及比重的下降可能成为长期趋势,以人口红利为基础的传统制造业原有优势逐渐消失,而以自动化设备为主的智能制造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高效运作、解决管理难题,从而带动整个产业转型升级。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在人工成本方面,2021年我国制造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

9.25万元,为2010年平均工资3.09万元的2.99倍;2021年制造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6.39万元,为2010年平均工资2.01万元的3.18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随着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制造业进入“机器换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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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流,使得以工业自动化代替流水线、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工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最终将带动自动化设备及其上游零部件行业较大需求。

3、下游终端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等领域市场潜力巨大,将带动自动化设备及其上游零部件行业快速增长

公司下游行业为自动化设备行业,终端应用领域广泛,包括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军工、医疗、半导体、激光、食品和物流等行业领域。

根据高工锂电(GGII)的预测,2025年我国动力锂电池出货量将达到1,070GWh,2022-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3.47%;根据Counterpoint的预测,2025年全球VR/AR头显出货量达到10,500万台,2022-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1.83%;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2025年我国汽车产量达到3,000万辆,2022-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75%;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的预测,2025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量达到90GW,2022-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27%;根据中国电子学会的预测,2022年和2023年我国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分别达到498.4亿元和589亿元,增长较快。

未来,随着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等行业快速增长,以及军工、医疗设备等行业需求的持续扩张,公司的自动化零部件业务将充分受益,助力公司业绩快速增长。

4、公司核心竞争力优势明显,近年来收入规模快速增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主要竞争对手

(1)公司具有一站式采购服务优势。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下设79个产品中心,已成功开发涵盖210个大类、3,539个小类、150余万个SKU的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产品体系,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一站式采购服务体验。(2)公司具有品牌和客户资源优势。公司通过以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推广和本地化服务,与众多工程师和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22年度公司成交客户数突破32,000家。(3)公司具有供应链管理优势。2022年,公司年订单处理量约110万单,年出货总量约为450万项次。(4)公司具有本地化服务优势。目前,公司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下设18个销售工程师团队和22个销售办事处。公司可通过在线服务、电话热线、驻地人员拜访等多种方式,协助客户完成从项目启动、产品选型到交付应用全环节的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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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下,2017年至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由3.76亿元增长至25.1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6.23%,增长快速。公司在自动化零部件领域主要竞争对手为米思米(中国)。米思米(中国)是米思米于2002年在上海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模具零件、电子部件、工业工具、保养/维护用品等各种零件。公司与其收入规模、收入增长率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注:米思米中国数据来源于米思米定期报告,每期数据根据每期末的日元兑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与零部件各细分产品制造商、品牌商等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公司的自动化零部件产品标准化和一站式供应能力,通过自制供应、OEM供应、集约化采购供应相结合的形式,立足于标准设定、产品开发和深度研发、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能够不断满足客户高品质、低成本、短交期的产品需求,适应自动化零部件产品订单小批量、高频次、多样化的特点。

与同样从事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业务的主要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的竞争优势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站式采购服务优势

公司将自动化设备所需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分别制图、选型和采购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一站式采购模式,提高客户选型和采购效率,形成了自身竞争优势。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下设79个产品中心,已成功开发涵盖210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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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个小类、150余万个SKU的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产品体系,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一站式采购服务体验,在此过程中,公司逐渐向客户和供应商输出产品标准体系,共享供应链管理能力,从而改变客户设计和采购习惯,增强客户粘性。

(2)产品开发和深度研发优势

针对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特点,公司从满足客户需求出发,以产品标准体系为基础,区分客户应用场景对原有非标准型号产品标准化、对已有标准型号产品系列化和模块化,并结合3D模型下载、客户现场走访调研反馈、电商平台数据,持续优化产品品类、产品标准,强化产品适用性。公司逐步构建起以客户需求为牵引,以产品中心和研发中心为执行,以产品宽度和深度建设为方向、以产品客户购买覆盖率为反馈的产品开发体系。

(3)品牌和客户资源优势

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经在新能源锂电、3C、汽车、光伏、工业机器人等众多行业中,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公司围绕客户工程师展开服务,通过赋能工程师进而影响工程师群体设计行为来最终促成客户的采购需求,并以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推广和本地化服务,与众多工程师和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22年度,公司成交客户数突破32,000家。

(4)供应链管理优势

公司建立了敏捷制造的自制供应体系、OEM供应和集约化采购的产品供应体系,通过供应商开发、品质管控和仓储分拣管理,不断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确保客户订单能够得到及时、准确、高质量的交付。2022年,公司年订单处理量约110万单,年出货总量约为450万项次。

(5)本地化服务优势

公司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下设18个销售工程师团队和22个销售办事处。通过完善的组织、高效的流程和专业的服务团队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可通过在线服务、电话热线、驻地人员拜访等多种方式,协助客户完成从项目启动、产品选型到交付应用全环节的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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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和数字化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信息和数字化战略。传统模式下企业信息化系统难以适应自动化设备零部件订单小批量、高频次、短交期的特点,信息和数字化能力成为公司提升FA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一站式采购服务的运营基础。公司通过对ERP进行定制开发,建立起高效、稳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从订单、生产、采购到交付的全环节信息化管理,提高订单响应速度,缩短交付周期。此外,公司通过连接协议,已部分实现ERP信息系统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的系统对接,逐步将ERP信息系统向集采购、审批、物流、结算于一体的集成系统方向发展。此外,公司通过数字化产品数据库和电商交易系统,确保客户所选即所需,提升客户设计、选型和采购效率。公司还将持续加大在产品数字化和交易模式数字化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客户选型、采购效率,覆盖和快速满足市场容量广阔的长尾需求。

五、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备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和“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东莞证券保荐怡合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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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的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杨国辉
保荐代表人:
龚启明朱则亮
内核负责人:
鲁 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郭天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总经理:
潘海标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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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授权龚启明女士、朱则亮先生担任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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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龚启明 朱则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