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怡合达股票代码:301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金立国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张红住所及通讯地址:兴城市沙后所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章高宏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李锦良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温信英住所及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原因所致,不涉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1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附表 ...... 23
第一节 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怡合达、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金立国、张红、章高宏、李锦良、温信英、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众志达 | 指 | 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众慧达 | 指 | 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立国先生与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施2022年度股权激励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度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本减少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立国先生主动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 | 金立国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2114811973****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金立国先生现任怡合达董事长、总经理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担任东莞市深立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怡合达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其他说明 | 金立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 | 张红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2114811966****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兴城市沙后所镇****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张红先生现任怡合达董事、副总经理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担任怡合达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
其他说明 | 张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姓名 | 章高宏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307021969****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章高宏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姓名 | 李锦良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3602811970****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李锦良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担任深圳市浦乐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其他说明 | 李锦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
姓名 | 温信英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5225011969****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温信英女士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担任东莞怡合达智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上海众复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上海众瑞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
其他说明 | 温信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金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21MA35KTE713 |
注册资本 | 40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及通讯地址
注册地及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
经营期限 | 2016-10-12至2026-10-11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金立国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广东 | 无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金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21MA35KTDLXH |
注册资本 | 40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及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
经营期限 | 2016-10-12至2026-10-11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金立国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广东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在公司发展前期,金立国先生及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四人于2017年3月17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2、温信英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章高宏先生之配偶,系章高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3、众志达、众慧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立国先生,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系金立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立国先生与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施2022年度股权激励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度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本减少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立国先生主动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金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6,373,378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400,010,000股)的21.5928%;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张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411,893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6.1026%;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章高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33,833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683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李锦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4,234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5160%;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温信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67,811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0.6169%;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众志达持有公司股份13,710,06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3.427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众慧达持有公司股份13,710,06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
3.427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471,269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48.36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立国先生与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章高宏先生与其配偶温信英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需合并计算,金立国先生与众志达、众慧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需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金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720,3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634,202,712股)的19.6657%,众志达持有公司股份19,742,4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130%,众慧达持有公司股份19,742,4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130%,金立国先生与众志达、众慧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205,29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5.8916%;
2、张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53,12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4.6252%;
3、章高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96,72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5290%,温信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53,6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03%,章高宏先生与温信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50,36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0893%;
4、李锦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32,49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3769%。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金立国先生、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变更为金立国先生;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初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主要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后总股本(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2021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 2022年7月5日 | 480,012,000 | 金立国 | 103,648,054 | 21.5928% |
张红 | 77,294,272 | 16.1026% | ||||
章高宏 | 8,080,600 | 1.6834% | ||||
李锦良 | 7,277,081 | 1.5160% | ||||
温信英 | 2,961,373 | 0.6169% | ||||
众志达 | 16,452,072 | 3.4274% | ||||
众慧达 | 16,452,072 | 3.4274% |
事项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后总股本(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 | 232,165,524 | 48.3666% | ||||
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2022年7月25日 | 481,557,600 | 金立国 | 103,648,054 | 21.5235% |
张红 | 77,294,272 | 16.0509% | ||||
章高宏 | 8,080,600 | 1.6780% | ||||
李锦良 | 7,277,081 | 1.5112% | ||||
温信英 | 2,961,373 | 0.6150% | ||||
众志达 | 16,452,072 | 3.4164% | ||||
众慧达 | 16,452,072 | 3.4164% | ||||
合计 | 232,165,524 | 48.2114% | ||||
202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 2023年5月12日 | 577,869,120 | 金立国 | 124,377,665 | 21.5235% |
张红 | 92,753,127 | 16.0509%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780%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12%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50%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164%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164% | ||||
合计 | 278,598,629 | 48.2114% |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 2023年6月26日 | 577,811,520 | 金立国 | 124,377,665 | 21.5256% |
张红 | 92,753,127 | 16.0525%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782% |
事项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后总股本(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13%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50%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168%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168% | ||||
合计 | 278,598,629 | 48.2162% |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 2023年10月9日 | 577,792,800 | 金立国 | 124,377,665 | 21.5263% |
张红 | 92,753,127 | 16.0530%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782%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14%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50%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169%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169% | ||||
合计 | 278,598,629 | 48.2177% |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 2024年1月25日 | 577,708,128 | 金立国 | 124,377,665 | 21.5295% |
张红 | 92,753,127 | 16.0554%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785%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16%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51%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174%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174% |
事项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后总股本(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 | 278,598,629 | 48.2248% | ||||
金立国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 持股比例增加 | 2024年4月29日 | 577,708,128 | 金立国 | 124,720,322 | 21.5888% |
张红 | 92,753,127 | 16.0554%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785%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16%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51%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174%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174% | ||||
合计 | 278,941,286 | 48.2841% |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 2024年7月2日 | 576,547,920 | 金立国 | 124,720,322 | 21.6323% |
张红 | 92,753,127 | 16.0877% | ||||
章高宏 | 9,696,720 | 1.6819% | ||||
李锦良 | 8,732,497 | 1.5146% | ||||
温信英 | 3,553,648 | 0.6164%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4243%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4243% | ||||
合计 | 278,941,286 | 48.3813%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2024年10月30日 | 634,202,712 | 金立国 | 124,720,322 | 19.6657% |
张红 | 92,753,127 | 14.6252% | ||||
章高宏 | 9,696,720 | 1.5290% |
事项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后总股本(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李锦良 | 8,732,497 | 1.3769% | ||||
温信英 | 3,553,648 | 0.5603% | ||||
众志达 | 19,742,486 | 3.1130%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1130% | ||||
合计 | 278,941,286 | 43.9830% |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金立国、张红、章高宏、李锦良四人持股比例不再合并计算 | 2024年11月19日 | 634,202,712 | 金立国 | 124,720,322 | 19.6657% |
众志达 | 19,742,486 | 3.1130% | ||||
众慧达 | 19,742,486 | 3.1130% | ||||
合计 | 164,205,294 | 25.8916% | ||||
张红 | 92,753,127 | 14.6252% | ||||
章高宏 | 9,696,720 | 1.5290% | ||||
温信英 | 3,553,648 | 0.5603% | ||||
合计 | 13,250,368 | 2.0893% | ||||
李锦良 | 8,732,497 | 1.3769% |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立国先生与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金立国先生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25.891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4.6252%,章高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温信英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0893%,李锦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3769%,张红先生、章高宏先
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上述金立国先生、张红先生、李锦良先生及温信英女士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为董监高锁定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姓名 | 持股数量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金立国 | 124,720,322 | 93,540,241 | 31,180,081 |
张红 | 92,753,127 | 69,564,845 | 23,188,282 |
章高宏 | 9,696,720 | - | 9,696,720 |
李锦良 | 8,732,497 | 6,549,373 | 2,183,124 |
温信英 | 3,553,648 | 2,665,236 | 888,412 |
众志达 | 19,742,486 | - | 19,742,486 |
众慧达 | 19,742,486 | - | 19,742,486 |
合计 | 278,941,286 | 172,319,695 | 106,621,591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书》;
6、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金立国(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张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章高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李锦良(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温信英(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东莞市 |
股票简称 | 怡合达 | 股票代码 | 3010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姓名 | 金立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姓名 | 张红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住所 | 兴城市沙后所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姓名 | 章高宏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姓名 | 李锦良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姓名 | 温信英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住所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名称 | 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名称 | 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被动稀释以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持有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金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86,373,378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400,010,000股)的21.5928%;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张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411,893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6.1026%;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章高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33,833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683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李锦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4,234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1.5160%;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温信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67,811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0.6169%;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众志达持有公司股份13,710,06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3.427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众慧达持有公司股份13,710,06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3.427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471,269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总股本的48.366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持有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立国先生与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四人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章高宏先生与其配偶温信英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需合并计算,金立国先生与众志达、众慧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需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金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720,3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634,202,712股)的19.6657%,众志达持有公司股份19,742,4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130%,众慧达持有公司股份19,742,4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130%,金立国先生与众志达、众慧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205,29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5.8916%; (2)张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53,12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6252%; (3)章高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96,72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290%,温信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53,6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603%,章高宏先生与温信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50,36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0893%; (4)李锦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32,49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769%。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金立国先生、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变更为金立国先生;张红先生、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章高宏先生、李锦良先生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市公司股票
市公司股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金立国(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张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章高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李锦良(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温信英(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上海众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上海众慧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