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股网  2023-12-01  仕净科技(301030)公司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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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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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的通知时进行披露;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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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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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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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之日起施行。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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