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仕净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8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0日,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492,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164,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32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26,600股,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2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4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崇庆律师、李紫竹律师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00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修订《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9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
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6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8 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9 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崇庆、李紫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