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984,0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089,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94,9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93,959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93,9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燃律师、李紫竹律师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燃、李紫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