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0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9:15-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5号楼30层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文才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134,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829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76,10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548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4,03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28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25,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0,925,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51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134,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赞成20,925,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134,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20,925,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09,306,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59%%;反对828,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20,097,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420%;反对82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付磊、刘允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