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徐文学(签字)____________
2023年10月25日
独立董事签字:
丁 智(签字)____________
2023年10月25日
独立董事签字:
赵 荣(签字)____________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