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充分披露所有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影响的信息,有效维护提升公司价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含以下内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四)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六)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七)发生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八)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九)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十)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者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或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十一)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
(十二)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十三)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市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将及时告知深交所及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