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更新后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为使产品类别名称更加贴切,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将产品类别
名称由水性工业漆乳液修订为水性工业漆树脂。上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卢 雷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