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关于股东及独立董事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独立董事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警示函》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
郭晋龙在拟担任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郭晋龙分别于2022年6月8日、2023年3月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郭晋龙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郭晋龙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你公司、郭晋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先生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经公司与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先生确认,郭晋龙先生于2023年8月已辞去其中两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董事职务。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先生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则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本次对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晋龙先生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