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9月3日、2023年9月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有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50召开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广场18楼1803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麦伯良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非执行董事贺瑾先生主持。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分类 |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 网络投票情况 | 总体出席情况 |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
A股 | 10 | 967,590,368 | 47.957492% | 6 | 40,331,280 | 1.998973% | 16 | 1,007,921,648 | 49.956465% |
H股 | 2 | 309,544,065 | 15.342192% | - | - | - | 2 | 309,544,065 | 15.342192% |
总体 | 12 | 1,277,134,433 | 63.299684% | 6 | 40,331,280 | 1.998973% | 18 | 1,317,465,713 | 65.29865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H股股份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计票及监票员,一名A股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终止及变更A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股) | 比例 | 票数 (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与会A股股东 | 1,007,921,148 | 99.999950% | 500 | 0.000050% | 0 | 0.000000% |
与会H股股东 | 309,544,065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与会全体股东 | 1,317,465,213 | 99.999962% | 500 | 0.000038% | 0 | 0.000000% |
A股中小投资者 | 115,649,980 | 99.999568% | 500 | 0.000432% | 0 | 0.000000% |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晓春、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