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15  中集车辆(301039)公司公告

CIMC Vehicles (Group) Co., Ltd.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12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董事会及董事指引》《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占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应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从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撤换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 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为实现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调查,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公司与考虑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审计类服务);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有关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的资料,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员的规定;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任何因审计产生的问题以及审计机构欲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

(三)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

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四)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如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五) 就第(四)项而言:

1. 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2.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和财务汇报职员、合规监察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 监察及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

容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考虑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并进行研究;

(九)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察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落实,并且有适当的地位;审查并监督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

(十)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

(十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查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二) 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答;

(十三) 确保董事会及时对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予以反馈;

(十四) 监察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十五) 监察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在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六)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七)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十八) 负责公司关连人士名单的确认、关连交易的总体审核以及公司关连交易总体情况的定期审查,具体包括在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对全公司的关

连交易事项的决策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在每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对全公司的关连交易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形成审查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九) 负责评估及厘定本公司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风险,并确保本公司设立合适及有效的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

(二十) 就本工作细则所载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二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本细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 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本细则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 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会秘书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的除外,但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有关数据。公司审计、财务、法律部门及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同时,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1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3/4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履行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均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三十条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 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如涉及)。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委员会秘书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审计、财务、法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委员会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并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同时有中英文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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