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2024年6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四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第五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履行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安全性高的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须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资金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其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