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2024年6月26日,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控股、参股、兼并、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六)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裁可以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裁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由总裁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公司总裁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的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其他投资标的企业的信息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及其他投资标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