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A股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0  中集车辆(301039)公司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A股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太富祥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太富祥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太富祥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太富”)、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太富祥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太富”)的基金管理人均为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太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太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和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权益的企业。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太富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71,184,088股,占本公司A股股本的

4.9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0%;台州太富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69,483,605股,占本公司A股股本的4.7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1%。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上海太富、台州太富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10,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53%。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1: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太富祥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名称2: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太富祥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太富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71,184,088股,占本公司A股股本的4.9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0%;台州太富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69,483,605股,占本公司A股股本的4.7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1%。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减持原因:退出需要

3、减持期间、减持数量及方式:

上海太富、台州太富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10,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53%,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53%;

若此期间本公司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5、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及履行情况: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

(1)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前述规定的前提下,

本企业可对所持发行人A股股份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和承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况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上海太富、台州太富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上海太富、台州太富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4、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太富、台州太富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