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绿岛风(301043)公司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48.00万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提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推荐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淑梅 黄宸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