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清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0,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70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4名,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29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6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63%。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8%;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061%;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3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2%;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04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94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8%;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721%;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231%;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施羽、常梦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