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475.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33.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
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各在建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以及超募资金的投向,为提升募投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项目投资的财务成本,将募投项目“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中的
部分募集资金2,000万元以及剩余全部超募资金490.32万元用于投资公司在建的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根据上述事项,为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相应增加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用于“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近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绿岛风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都会支行 | 2076860092000276 |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超募资金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4年1月18日和1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因甲方新增募投项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关于原协议第一条,原约定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76860092000276,截至2024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现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76860092000276,截至2024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募集资金变更公告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附则
1、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等所有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文件;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由三方盖章后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4、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丙方持有备报。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