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能辉科技(30104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债券代码:123185 债券简称:能辉转债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1号),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347.907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907,000.00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6,826,571.0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1,080,428.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265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海能辉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清洁”)、珠海乾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乾魁”)、珠海金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魁”)、河南省绿色生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色”)分别与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珠海金魁、河南绿色分别与海通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珠海金魁分别与海通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4月1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元)拟存放金额(元)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0946591020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343,007,000.00
能辉清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2139211070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1,292,937.00
河南绿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56411060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78,181,874.00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1623010010033177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85,568,613.00
珠海乾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60921020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0,723,465.00
珠海金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61011080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4,671,166.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811020101390160015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3,338,737.00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1623010010033165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4,130,208.00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8110201013501600147补充流动资金95,100,000.00
合计343,007,000.00343,007,000.00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为“甲方”或“甲方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

能辉清洁、珠海乾魁、珠海金魁、河南绿色为“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乙方”,海通证券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陆份),甲、乙、丙三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2659号)。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