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债券代码:123185 债券简称:能辉转债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6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66.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06.9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59.6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538号)。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背景及签署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综合竞争力,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将“综合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0,877.59万元投入新项目“河北石家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广东粤北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和“云南临沧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0,894.76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划转至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河北石家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广东粤北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和“云南临沧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原募投项目“综合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截至2023年11月20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两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储余额 (万元) |
能辉科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4001338110 | 河北石家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 3,583.23 |
能辉科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2101711842 | 广东粤北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3,505.53 |
能辉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 | 121909465910000 | 云南临沧地区光伏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3,806.00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