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5-01  能辉科技(301046)公司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6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66.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06.9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59.6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8月,公司因拟实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聘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于近日完成,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江南
联系电话021-23180000、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46
注册资本149,480,799.00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3层307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88弄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罗传奎
实际控制人罗传奎
联系人罗联明
联系电话021-508962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8月17日
项目内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情况概述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投资理财、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2022年8月,能辉科技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海通证券指派陈禹安、李文杰担任保荐代表人; 2、2023年4月,能辉科技完成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由陈禹安、李文杰调整为陈禹安、吴江南。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通作为能辉科技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能辉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陈禹安吴江南
法定代表人:
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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